【記者孫中英/專題報導】
很多高資產人士買保險,最大目的就是節稅。但專家指出,高額投保節稅的個案,最後只要進入法院,投保人的勝訴機率非常低。
分析這些敗訴投保人的共通點,包括高齡、重病、舉債、短期高額投保,只要有上述原因,最後幾乎都會被國稅局要求補稅。
三通稅務顧問公司總經理邱正弘,長年研究保險稅務爭議案。他說,法院對保險避稅案的判決,主要看投保人的動機,至於保什麼險種是次要的,到目前為止,他沒看過進入法院的保險節稅爭議案件有任何一件是勝訴的。
爭議1/年齡太大了
若從判決結果來分析,邱正弘說,這些敗訴的個案,投保第1大爭議點,就是「投保人年齡太大」。例如有一名投保人,高達77歲買保單,而且還是買一張限制投保年齡必須在74歲以下的終身壽險,這種明顯違規的狀況,法院一抓到就會認定當事人是藉投保「避稅」。
還有一個個案,是投保人已經81歲,買了一張要繳2,500萬元保費的投資型保單,結果兩年後,當事人死亡。法院最後認定,當事人購買投資型保單產生的投資獲利約2,451萬元,全部都要計入遺產課稅,這張投資型保單買了也沒有起作用。
為什麼年紀這麼大了,才買保險?道理很簡單,邱正弘說,當事人多半已罹患重病,但資產很多,急著在短時間移轉給下一代,很多高齡投保者,幾乎都是在投保時已知患病,這也成為容易被法院抓到的第2大投保節稅把柄。
爭議2/已罹患重病
例如有一個個案,當事人在填寫要保書時,就明白告知保險公司,醫院已確定她腦部有腫瘤,並且已經開始電療,這位當事人在投保5個月後就去世,她在患病時買的保單,產生的保單價值準備金,最後也被計入遺產課稅。
還有一個個案,投保人在投保前已被診斷出肺部已有惡性腫瘤,隨後他向保險公司投保年金險,因為年金險不用體檢。當事人在投保後不到一年就過世,且去世前一個月還在買保險。
邱正弘說,如果當事人知道自己將不久於人世,才急著買保險,尤其又是上千萬元的大保單,這種避稅動機太過明顯。
有一名承審法官,在判決書上就寫著當事人投保時已身患重病,所以,死亡結果並非「不可抗力的事故」,而這些當事人重病投保時「繳交鉅額保費」,不管就投保動機、金額及健康因素判斷,當事人都是想藉投保來規避遺產稅。
邱正弘說,以他經手的個案,如果投保人在買保險3年內死亡,都會被法院認定這些人的「投保動機」就是避稅,還有人投保後7年才過世,最後還是被稅捐單位要求補繳遺產稅,更不用提才幾個月的個案,幾乎都是敗訴。
壽險業者則建議,用保險做租稅規畫要趁早做,買保單到過世的時間至少要拉長或10年左右。如果做了長期規畫,節稅動機不會被法院認定那麼強烈。
爭議3/保費≧保額
第3大敗訴原因,邱正弘說集中在「保費等於或大於保額」的保單。這種保單其實很多,包括各種增額、增值型傳統壽險、養老險、即期年金保險,還有屬於投資型保單的「變額萬能壽險」。
這種節稅作法,多半是希望提高保費支出,用意在壓低投保人自己的現金資產,不要都加在遺產總額內。例如用1,000萬保費去買800萬元保額,但對法院來說,「花大錢買小保障」,不但違反保險的「保障精神」,也違反人之常情。
而且不管保費高低,只要保費大於保額,都會引起注意;例如有一個個案,投保人花了150萬元買一張投資型保單,但這張投資型保單的保額僅75萬元。
法院最後認定,當事人「保額保障僅及所繳保費的一半」,當事人其實是想將即將成為遺產的現金降低,就投保風險分擔及經濟上相互扶持精神,都有違保險原意,這些資金還是要計入遺產課稅。
爭議4/舉債投保
第4個敗訴原因,是「舉債投保」,這種做法,是當事人想要用借款來創造「更多的負債金額」,因為負債不是資產,也可以讓自己計入遺產總額的資金,壓得更低。
例如有一個個案,投保人一輩子都沒有借過錢,但花了快3,000萬元買一張躉繳保單,法院發現,當事人死亡時遺留的遺產,高達1.3億元,沒有其他負債,但卻要借數千萬元來買保險。
雖然當事人家屬也提出理由,即手邊是有資產,但卻是一筆土地,因為變現不易,所以,才跟銀行抵押貸款借錢來投保。但法院認為,既然土地都能向銀行借 到錢,表示「並非不易融通」,當事人有上億資產,又沒有現金需求,借款來買保險,實屬沒有必要,這筆借款投保的金額,約2,500萬元,最後也被計入遺產 課稅。
爭議5/保單受益人狀況
第5大關鍵,是法院會看這些投保案件中「下一代」的背景,尤其是保單受益人,「需不需要被保護」。但偏偏高資產人士的下一代,幾乎都很爭氣,衣食無缺。
邱正弘舉例說,有位法官很仔細的調查了某個案中,被繼承人的下一代,當事人的子女中,有的是中學老師、藥局負責人、廣播業負責人,還有一人是家貿易 公司的負責人,這些子女不但全部都有固定的工作,而且社會地位都很高;因此,法官便以當事人子女收入相當穩定為理由,認為當事人投保「動機」,不是保障子 女生活,而是「避稅」,最後也是判當事人敗訴。
也有一些高資產人士,並沒有上述的「高齡、重病、舉債」等狀況,為了避稅的投保爭議把柄,但最後,卻栽他的業務人員手上。
邱正弘說,例如投保保額在1,500萬元以上者,依規定承保業務人員必須填寫「鉅額個人保險業務員報告書」,有很多個案在報告書上「購買本保險目的」這一欄,業務人員就寫著:「節稅」。
買保險,就是為了節稅,而且還是保險業務人員自己寫的,這對國稅局和法院而言,根本就是人贓俱獲,不用再找其他理由,就可以要當事人乖乖繳稅或補稅。
【2008/02/26 聯合報】
保險給付免稅? 錯
【記者孫中英/專題報導】
很多人都以為,只要是保險給付都會免稅,但其實這個理解有誤。稅務專家邱正弘說,跟資產移轉相關的稅賦有三種──「所得稅、遺產稅及贈與稅」,但不是每項保險給付都免納所得稅,或者不用計入遺產課稅。
先界定什麼才是保險給付?邱正弘說,因為「生、老、病、死、殘」從保險公司拿到的金錢,才是保險給付,才免納所得稅;但保險公司給付的解約金、紅利等,要計入所得課稅。
根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7款規定,「人身保險、勞工保險及軍、公、教保險之保險給付」,免納所得稅。
隨著新產品的開發,各種新式保單越來越多,消費者也以為,只要是保險公司付的錢,都算保險給付,不用計入所得課稅,這個觀念是錯誤的。
邱正弘說,可以免納所得稅的保險給付,只針對「生、老、病、死、殘」等原因;例如生病住院,壽險公司理賠的醫療給付金;被保險人死亡,保險公司理賠的身故給付金,或因為意外導致殘廢,壽險公司給付的殘廢理賠金等,都是免納所得稅的保險給付。
但保險公司支付保戶的「解約金、分紅紅利」等,因為非「生、老、病、死、殘」,不算保險給付,消費者若購買分紅保單,拿到保險公司年底分紅,還是要計入年度所得課稅。
就遺產稅這部分,也有很多人誤解,以為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,代表只要是保險金給付,都免納遺產稅。邱正弘說,這種理解是錯的。
因為根據遺贈稅第16條第9款規定,「約定被繼承人死亡時,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,…不計入遺產總額」。
邱正弘解釋,這個意思是指,當被繼承人死亡時,他購買的人壽保險保單,如果有「指定受益人」,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,才能免納入遺產計算;如果當事人 不是買人壽保險或者保單,沒有指定受益人,就算當事人死亡,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金,因為不符合這些要件,還是有可能會被列入遺產稅,課遺產稅。
【2008/02/26 聯合報】
你是查核對象嗎?保費年繳不到50萬免驚
【記者孫中英/專題報導】
雖然法院判決的投保爭議案,投保當事人、即消費者這一端,到目前為止,勝訴機率都不大,但也不用緊張,因為不是每一個投保案件,都會被稅捐單位主動查核,如果年繳保費不達50萬元、累計保額低於1,500萬元,都非重點查核對象。
一般升斗小民的投保金額,並不會被列為查核重點,但是,如果你的「壽險投保金額」,或壽險加意外險的累計保額,高達1,500萬元或更高,就會被認定是「高額保險」,這些高額投保者因為必須填寫「財務狀況告知書」,也會被稅捐機關列為重點的查稅對象。
邱正弘說,從法院過去要求補稅的案例來看,如果遺產總額在2,000萬元以上,就可能成為國稅局的查核重點對象,另外,年繳50萬元保費以上者,因為要通報主管機關及稅捐單位,也會因為有資料在政府手中,成為被查核對象。
【2008/02/26 聯合報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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